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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
来源:新华网 作者:小新时间:2010-09-14 16:43:43.0
摘要:为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发[2009]20号)精神,巩固和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创新和完善林业融资体制,拓展和改善金融服务,促进我省林业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近日,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林业局联合下发《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发[2009]20号)精神,巩固和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创新和完善林业融资体制,拓展和改善金融服务,促进我省林业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近日,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林业局联合下发《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林权抵押贷款是以政府颁发的《林权证》所载明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作为抵押物的贷款新品种。指导意见提出,各金融机构要从优化资金配置、调整信贷结构、支持“三农”工作和生态建设的高度,加强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配合,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要充分结合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特点,探索建立适合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信贷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指标评价体系。在符合本机构基本信贷制度的前提下,放宽贷款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手续,逐步扩大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规模。

    指导意见提出,凡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产权明晰、无权属纠纷的商品林及其林地使用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及林地使用权均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的标的物,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资金可用于:直接从事林业生产、造林、营林、育苗,资源保护,购买、修理林业机具;从事与林业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林产品开发、生产、加工,林产品经营、流通;其他农业生产资金需求。

    指导意见提出,各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尽量减轻贷款客户的利息负担。对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要根据林业生产的特点、林权证期限、贷款用途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5年。各担保机构要积极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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